发文日期: 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2-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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