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6-01
生效日期: 2020-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2年9月2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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