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4-21
生效日期: 2017-06-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本文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自2019年1月2日起实施。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 肖捷 2017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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