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7-24
生效日期: 2020-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已被修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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