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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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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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