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四月十日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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