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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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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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