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2、失效/废止,根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财政部令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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