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
    责任编辑:liruy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