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2-31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文件要求,2020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政策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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