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9]4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9]42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