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2-30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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