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2-31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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