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1-01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印制、管理和开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的印制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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