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2-12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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