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7-02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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