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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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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为落实好这一要求,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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