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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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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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