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9-14
生效日期: 2011-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对本公告进行了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一条及附件第四、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编注: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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