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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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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编注: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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