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16
生效日期: 2005-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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