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9-26
生效日期: 2011-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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