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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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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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