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8
生效日期: 2005-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本文第四条第(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本文第三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本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自2023年8月18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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