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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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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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