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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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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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