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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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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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