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09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6年8月18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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