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18
生效日期: 2010-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附件: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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