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16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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