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30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延续性政策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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