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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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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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