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4
生效日期: 2010-07-24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8〕41号),对本文增补审批责任追究条款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19〕52号)本文附件第五条第1项中“,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删除;本文附件第六条中“和涉及的进口税款”删除;本文附件第十条第二段中“免税额度内”修改为“范围内”;本文附件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删除;本文附件附2第3条中“,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删除;本文通知附件附2表1和表2中“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三列删除,删除“注:进口金额货币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货币单位:万元”,上述规定自2019年12月17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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