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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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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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