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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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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扎实做好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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