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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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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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