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9-23
生效日期: 2005-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文第七、八、九、十三条进行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第七、八、九条中涉及税务机关名称的做了修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自2018年6月15日起进行修改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作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5年度税务检查证统一更换工作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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