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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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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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