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01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2011年2月21日发布;2011年2月21日实施)废止
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8月18日实施)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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