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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