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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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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废止: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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