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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6〕72号
发文日期: 2006-03-25
生效日期: 2006-03-26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发文机关: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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