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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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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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