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04
生效日期: 2009-06-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成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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