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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10〕347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1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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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经研究,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决定启动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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