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6
生效日期: 2010-08-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经研究,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决定启动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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