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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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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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