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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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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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