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新行政处罚法下 “加处罚款”的法律适用

新行政处罚法下 “加处罚款”的法律适用

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加处罚款”,后行政强制法将其设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虽然“加处罚款”在法律规范层面的表达趋于清晰,但实践中尚存争议。对此,新行政处罚法作了更为明晰的规定。

“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新行政处罚法将“加处罚款”规定在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中,属于执行罚的范畴。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以后,如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重其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执行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虽然税收征管法并未对“加处罚款”作出规定,但由于行政处罚法的普遍适用性,税务机关当然有权“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计算。一般情形下,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从期限届满之次日,即从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六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并不是所有超过缴纳期限未缴纳罚款的都可以给予“加处罚款”,此外“加处罚款”上应“封顶”。一是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应“加处罚款”。二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三是遵循“加处罚款”的限制性规定,即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是“加处罚款”可以减免。虽然新行政处罚法没有“加处罚款”的减免规定,但依据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加处罚款”应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新行政处罚法并未对“加处罚款”的程序作出规定。但如上所述,由于“加处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因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分为告知、催告、决定、执行等步骤。如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加处罚款”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法律后果。

评论

    发表评论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