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提出
近日,土地增值税的重组文件——《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在万众期盼下姗姗来迟。阅毕该文件,又对比翻看了前段时间发布的契税重组文件,笔者(作为税务律师)一直以来的疑惑和感慨又涌上心头:交易都是以整体示人,不区分税种。但现行各税种的重组税收文件都在自说自话,各自定义和描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递延纳税)的交易/事项。以至于在判定一项交易/事项的税务处理时,笔者时常陷于这个税种可以适用重组税收文件,那个税种则可能不确定的窘境中。
试举一例说明。母公司以其持有的不动产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均非房地产企业)。该交易的税收处理判断如下:
税种 | 交易类型 (相关税收文件表述) | 税务处理 |
所得税 | 资产收购/非货币资产出资 | 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满足条件)/五年分期 |
增值税 | 资产转让(销售不动产) | 征税 |
契税 | 视同资产划转 | 免征 |
土增税 | 改制重组时投资 (房地产作价入股) | 对于是否属于改制重组有争议,新旧文件均未明确 |
印花税 | 产权转移(改制过程中) | 免于贴花(有争议) |
财税[2018]57号文第4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该条文义,房地产投资入股进行投资,只有在“改制重组时”才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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