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现象逐渐增多,其共同点大都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企业性质不变,并存续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异地迁移,正确的操作流程是,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需要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由于存续方式的特殊性,企业会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增值税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时,没有留抵税额的,结清增值税就不再有衔接问题;有留抵税额的,则需特殊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企业迁移后存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留抵税额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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