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有货第三方开票算虚开:A装饰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从不具有开票资格的个体户B处以较低价格购买建材黄沙若干。之后,A公司以从B处购进的黄沙没有取得进项票不能抵扣,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为由,为“降低成本”,又从与B无关联的第三方C公司处以支付5%的“税点”名义,取得与从B处购沙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A装饰公司属于虚开!【例】建筑企业从A公司购买材料,A公司称无经营范围,无法开具发票,从B公司开具发票,对于建筑公司来说,有没有虚开发票风险呢?
2.对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就一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准确!
【例】没有真实业务,虚开发票单位缴税了,取得发票单位抵税了,缴多少抵多少是不是就不算虚开呢?
3.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能基于“有货”“无货”这个标准,“有货”的“虚开”也可构成本罪;“无货”的“虚开”,如果不是为了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例】利用上家生产水泥单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为建筑业虚开水泥发票,算不算虚开呢?
4.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行为类型,因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这种被行政法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例】39号公告规定“先卖后买”形式,算不算虚开呢?如:年底客户需要提前开票,但是标的物还未生产或者供应商还未供货,算不算虚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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