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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限额扣除,费用归集要慎重!

  2017年12月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发的《研发费归集范围扩容企业得实惠》一文,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企业的影响。

  文中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某汽车有限公司2017年度支付研发人员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合计6250万元,按照40号公告可多加计扣除312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80万元;另一个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在2017年度行权金额预计为6600万元,按照40号公告可多加计扣除3300万元,少缴税330万元。

  读者在看到这篇文章后,产生了疑问:汽车公司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6250万元,为何加计扣除了3120万元,如果按照50%加计扣除应当是3125万元,为什么少加计扣除了5万元?是不是文章写错了?

  文章没有写错,这正是福利费和补充保险费加计扣除风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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