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销售一批货物,发票开具后购货方因无法认证将票退回,我公司在未接到《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开具了红字发票,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要求我公司将红字发票抵减的销项税额进行补缴,并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请问他们的处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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